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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政放權 對腐敗釜底抽薪
江利紅
從3月13日李克強總理在答中外記者問時表示,“簡政放權是激發(fā)市場活力、調動社會創(chuàng)造力的利器,是減少權力尋租、鏟除腐敗的釜底抽薪之策”,到3月17日國務院60個部門集體“曬”權力清單,簡政放權持續(xù)引發(fā)關注。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在懲治腐敗方面重拳出擊,一大批“老虎”和“蒼蠅”紛紛落馬,提振了社會反腐敗的信心。探究這些官員由“人民公仆”到腐敗分子的蛻變過程便會發(fā)現,他們雖心路不同、表現各異,但多有相似之處,那就是權力濫用。從項目建設到征地拆遷,從行政審批到項目引進,從土地出讓到規(guī)劃管理……常常可見掌權之人肆意插手,導致“發(fā)展高地”淪為“腐敗洼地”。這表明,反腐敗既需要重拳懲治,也需要源頭治理。
從本質上看,腐敗是權力失控和失范的表現,突出表現為原本應當服務于公眾的公共權力淪為某些個人謀取私利的工具,甚至異化為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的“暴力”。滋生腐敗的深層次原因是不合理的權力配置,即權力過于集中卻得不到有效約束,關鍵是政府管得太多、政府權力范圍過寬。
正因此,新一屆中央政府把簡政放權作為改革的先手棋和“反腐倡廉的釜底抽薪之策”。
簡政放權是政府的自我革命,其實質是權力外放、轉變職能,建立“公平、高效、廉潔”的服務型政府。但是,“簡政”絕不是單純地追求機構撤并、部門削減,而是要進一步理順和健全部門權責體系,實現依法辦事和行政效能上的更新升級,鏟除腐敗滋生蔓延的土壤。同時,“放權”也絕不是簡單地減少干預,而是要“向個人、向市場、向社會”實質性轉移權力,真正實現“把該管的管住管好,把錯裝在政府身上的手換成市場的手”,遏制權力尋租。具體而言,簡政放權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嚴格界定并控制政府權力的邊界,向外放權
過去,很多審批權力,可對企業(yè)經營等生殺予奪,這就給權力尋租營造了溫床;很多行政處罰權力,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這就給權錢交易留下了空間。因此,減少官員以權謀私的機會,就必須依法嚴格界定并控制政府權力的邊界,將不應當由政府行使的權力下放。這是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關系的關鍵,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是簡政放權的前提。
但是,“放權”不等于“棄權”,該放的必須放,該抓的也必須抓。放與抓,就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要在放抓有度、一張一弛中彰顯清廉政府的責任和管理智慧,其中關鍵是處理好以下關系。
一是政府與公民個人的關系。政府的權力是一種公權力,其屬性可以概括為六個方面: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維護公共秩序、承擔公共責任。上述屬性決定政府權力主要存在于公共領域,而非私人領域。因此,必須正確處理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合理劃定兩者的界限。具體而言,凡是公民個人能夠自主解決的事項,就不屬于政府權力管理的范圍。
二是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滿足公共需求、提供公共服務是政府權力存在的基礎,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公共服務都必須由政府通過權力的方式來提供。一般而言,政府的權力應主要集中于保障基本公共需求方面,對于一般性公共需求,政府應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供給,以期在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的同時,從源頭上消除在政府直接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的腐敗風險。從這種意義上看,如果是行業(yè)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就不屬于政府權力管理的范圍。
三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由于市場機制本身存在種種缺陷,政府需要以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等方式,依法對相關市場行為進行引導、促進或者制約、禁制,以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但是,政府權力并非萬能,其本身也存在許多缺陷,且過多的干預有壓抑市場活力的危險。因此,政府不能完全取代市場,原則上只能在“市場失靈”時進行必要的干預。同時,相對于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而言,政府起到的只能是輔助性、補充性作用。因此,政府的權力范圍必須限定在“市場失靈”的區(qū)域內,對于通過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事項,政府不得強行干預。
從上述關系看,所謂“放權”,是指政府要從具體社會事務中抽身,把主要精力放在宏觀調控、市場監(jiān)管、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上來,減少對微觀市場的干預,進而釋放市場和社會活力,并遠離權力尋租的陷阱。
內部放權,合理配置政府權力
從反腐敗的實踐看,貪污、受賄、買官賣官等積極腐敗與不作為等消極腐敗并存,私人組織與公共部門勾結導致的腐敗與公共部門相互勾結導致的腐敗并存。因此,簡政放權除了要向公民個人、向社會、向市場放權之外,還需在政府內部進行一定程度的放權,以期合理配置政府權力。
從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來看,合理配置政府權力應側重于兩個方面。
一是中央向地方放權,形成均衡的權力格局。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大小相維、輕重相制,是一個國家政權穩(wěn)定的關鍵,也是簡政放權的一個重要方面。雖然我國憲法和相關組織法要求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職權,充分發(fā)揮地方的積極性、主動性。但是,在當前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上,一些領域存在分權不夠、權力過于集中的問題,尤其是在事權與財權方面,中央部門權力較大,容易滋生“跑部錢進”、“進貢燒香”等腐敗現象。因此,今后應當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適度下放權力,鏟除某些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二是政府內部機構之間放權,形成職能清晰、權責一致的部門權力結構體系。從行政理論上看,簡政的前提是理順部門職責,存在交叉的部分要明確職能歸屬,存在空白的領域要完善權力結構,基本搭建起科學合理的部門權責體系框架,從而使有限的公共資源發(fā)揮盡可能大的行政效能,提高行政組織的效率。具體而言,要建立決策權、執(zhí)行權和監(jiān)督權既相互分離、又相互制約的權力運行架構,遏制審批“尋租”現象,減少滋生腐敗的溫床;要解決職能交叉、職權不清、相互推諉扯皮等問題,避免“沒有好處的事情無人管”等消極腐敗現象。
加強和完善監(jiān)管,防止“一放就亂”
簡政放權的根本目的是轉變政府職能,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yōu)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并力求在政府與市場、社會之間建立科學合理的權力配置機制,也就是建立我們常說的“小政府、大社會”。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府要做“甩手掌柜”,并不等于要全面削弱政府的力量,特別是監(jiān)督方面的力量。
當政府的部分權力轉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手中時,當中央部門的部分權力轉移到地方政府手中時,有關部門必須進行必要的監(jiān)督,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以及地方政府的違法甚至腐敗行為,予以制裁或實施補救措施,防止出現管理“真空”、監(jiān)管“空白”,避免“一放就亂”。
同時,相對于采取行政審批這種帶有明顯事前監(jiān)管特征的“門檻式”監(jiān)管而言,政府還應轉變監(jiān)督權力行使方式。除涉及公共安全等需要設立事前性審批的項目外,應當嚴格限制審批項目的設立,盡量采用事中事后監(jiān)管或間接管理的方式,盡量發(fā)揮行政規(guī)劃、行政指導、行政獎勵等非權力性行政行為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的作用。因為,相對行政審批等事前性直接命令式的行政行為而言,非權力性行政行為對公民個人權利的影響更小,導致腐敗的可能性也就更小。
紀檢監(jiān)察機關作為專門的監(jiān)督機關,要督促各地積極探索、實施簡政放權,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執(zhí)好紀、問好責。同時,其本身也要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把有限的人力、物力用在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上,做到履職不缺位、督促不替代、協調不越位。
由上可見,簡政放權對反腐敗的意義不言而喻。各級政府應拿出自我革命、削手中權的勇氣,直面矛盾、敢于擔當,不打“小算盤”,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從而壓縮權力尋租的空間,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滋生蔓延。